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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之林律师代理“大嘴猴”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获一审胜诉


慧之林所律师代理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旅顺萃华金店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辽0203民初1744号,现已一审胜诉。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Paul  Frank(大嘴猴)品牌的持有人,于1995年12月31日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又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注册了众多商标,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也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具、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产品上。经长期使用,“大嘴猴”已然成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宏联公司作为上述作品的许可使用人,合法使用上述作品。然而,随着“大嘴猴”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生产、销售假冒“大嘴猴”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经调查发现,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旅顺萃华金店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了带有“大嘴猴”图案的饰品,侵犯了原告许可使用的著作权,严重影响了“大嘴猴”品牌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使宏联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宏联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本案无需追加其他被控侵权饰品的销售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涉商品侵害了原告大嘴猴形象的著作权,被告萃华公司、萃华金店应承担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沈阳莘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旅顺萃华金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所有的大嘴猴(Julius)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所有的大嘴猴(Julius)著作权的产品。被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 000元。被告旅顺萃华金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 000元。